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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专题 04

一、摄影作品与视听作品的法律定性

核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三条明确,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包括:(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关键点:博物馆拍摄的文物影像、无人机航拍的农田风光和农事作业画面,只要具备独创性(即包含了拍摄者的智力选择、角度判断、构图安排等),就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或“视听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