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博物馆数字化建设中形成的馆藏文物影像资料,如果包含了采集制作者的智力选择、判断,具备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摄影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核心逻辑:博物馆通过三维扫描、高清摄制等方式形成的数字化文物影像,属于“摄影作品”或“视听作品”范畴,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许可在网络上传播这些数字化素材,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典型案例
案例一:故宫建筑全景图著作权纠纷案(北京法院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全某客公司利用专业三维全景拍摄技术创作完成《故宫》VR系列全景摄影作品并进行了版权登记。同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传了涉案作品中76幅摄影作品。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作品属于可360度全景体现物体和场景的摄影作品,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同某公司未经许可提供涉案作品的360度全景展示,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判决同某公司赔偿全某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94500元。
典型意义:博物馆数字化建设中形成的馆藏文物影像资料,属于文物数据的范畴。对于文物拍摄形成的摄影图片,如果包含了采集制作者的智力选择、判断,具备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摄影作品。该案明确了依据著作权法对具有独创性的文物影像资料进行保护的路径。
案例二:北京法院涉公共文化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情况
自2020年至今,北京法院受理各类涉公共文化服务知识产权案件8401件,审结8089件,相关侵权纠纷涉及出版社、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主体。随着大数据、区块链、元宇宙、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新类型的数字化文化产品不断涌现,如博物馆VR全景视频、博物馆馆藏文物的NFT数字藏品、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博物馆虚拟数字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