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航拍画面(静态照片或动态视频)属于“摄影作品”或“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例外情形,包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但合理使用须同时满足:使用目的正当、引用比例适当、署名标注完整、使用效果合理——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案例一:西安未央区航拍视频著作权侵权案
甲某系航拍摄影师,独立摄制了某大厦空中花园的航拍视频并发布于个人自媒体平台。某砖雕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截取该视频中的六段镜头,经简单修改与拼接后制作成短视频发布在该公司抖音账号上用于商业推广,未标注视频来源及原作者姓名。涉案视频获得点赞4818次、评论799条、收藏279次、转发376次。被告辩称属于“合理使用”。
法院经审查认定,被告仅对原作品进行简单删减、调整顺序,未能形成新的创作表达,亦未清晰完整保留作者水印,致使公众无从知悉作者与作品的关联,该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已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署名权的侵害。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点评:网络空间并非“无主之地”,公开作品不等于公共资源,“一剪了之”不是捷径。唯有尊重原创、敬畏版权,在使用他人作品前恪守获取授权、规范比例、注明来源的义务。
案例二:摄影师陈某航拍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案((2024)京0491民初16968号)
陈某系专业摄影师,创作的大量航拍视频在抖音、微信视频号等平台发布。2024年初,陈某发现北京某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视频号中,未经授权多次使用了他的作品片段,且未署名。
维权关键点:
创作过程可视化:详细梳理使用无人机进行航拍的具体过程,包括拍摄时间、地点、设备型号等细节
首次发表证据固化:收集在实名认证平台上的首次发表截图
版权登记权威加持:提交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
精细化侵权比对:制作侵权情况对比表、画面对比图,通过专业技术手段提取特征
公证证据引入:对侵权视频播放、录制过程进行全程公证
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律师建议:短视频创作者维权要未雨绸缪,作品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版权登记并保留原始素材和发布记录,这些证据是维权的关键。发现侵权后,优先通过公证或区块链存证固定证据,确保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