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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建议 07

一、确立AI生成农文旅内容的权属规则与标识制度

AI赋能农文旅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首要问题是产权归属不清。李彦林指出,人工智能是否可被定义为“创作者”已成为学术争议焦点,传统的仅有“自然人”才能开展创作活动的现状已被打破。在农文旅场景中,AI生成的文化IP形象、文旅宣传内容、农业品牌设计等成果的权属认定,直接关系到其能否受到有效保护。王慧在对呷古彝绣的研究中也发现,利用LORA模型训练生成的彝绣图案、视频等内容,其产权归属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并不明确。左冰则从更宏观的视角指出,数字孪生吸引物的去物质化并不意味着权属关系的转移和变更——数字孪生产品所产生的经济收益仍然归属于吸引物原型的产权人,而非数字采集者或技术提供方。

建议建立AI生成农文旅内容的强制标识与分层确权制度。具体而言,应当要求所有AI辅助生成的农文旅内容(包括景区介绍文案、农产品品牌设计、非遗数字化作品、AI生成的彝绣图案与视频等)必须进行显式或隐式标识,保障内容的可追溯性。同时,借鉴左冰提出的“数字孪生品权益归属原型产权人”原则以及李彦林提出的“虚拟人格”确权思路,探索建立分层确权机制:对于AI独立生成的内容,可登记在AI“虚拟主体”名下,通过合同或备案登记明确投资者、研发者、数据提供方等各方权益;对于人机协同创作的内容,则按照贡献度原则确定权利归属。汪涛与蒋东君在调研成都乡村振兴实践时也发现,AIGC生成的农产品品牌内容、文旅营销素材在产权归属上存在模糊地带,亟需通过制度设计予以明确。

此外,对于AI生成内容中涉及的传统知识、文化表达等素材,王慧的研究特别指出,AIGC技术本质上是对“投喂”数据的归纳和整理,如果训练数据来源于呷古彝绣等非遗项目,那么生成内容的产权不能简单归属于技术使用者。左冰也强调,对吸引资产的数字化使用不能改变资产所有者的实质性权利。因此,农文旅领域的AI生成内容确权制度,应当充分考虑数据来源方的合法权益,建立“数据来源追溯—贡献度评估—权益比例分配”的确权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