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冰指出,在将吸引物转换为数据资产继而积累数据资本的过程中,对原初吸引物的争夺是最为关键的环节。数字孪生吸引物的原始数据集可被看作资源性数据资产,具有潜在的开发价值,经过确权并被挖掘和加工处理后,可以商品化为在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数字产品。王慧的研究也表明,AIGC技术可高效生成非遗图案、视频等内容,但大量基于AIGC模式化生成的作品可能使非遗失去独特的艺术魅力和文化价值。汪涛与蒋东君在调研中发现,大邑县智慧农业平台因数据孤岛问题,跨部门数据调用失败率高达65%,导致决策延误,数据孤岛成为AIGC赋能乡村振兴的主要瓶颈之一。
建议建立农文旅数据资产的确权登记与有序流通制度。首先,加快推动基于吸引物孪生品的数据资源产权登记。左冰建议,有条件发展线上数字化体验产品的各类文化和旅游机构应积极申请数据资产登记,一方面可以为所拥有的数据资源或文化知识产权确权,另一方面可邀请专业机构对数据要素进行潜在价值评估,为进入数据产品流通交易市场提供依据。对于农文旅领域,可建立类似招商引资项目集的文旅数字资源库,及时统计汇总各类数字吸引资产的“实物量”,为地方文旅资产进入数据产品交易市场提供便利。
其次,建立农文旅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左冰指出,数字孪生品与在其基础上发展出来的衍生型、独立型产品应区别对待——延展式数字创新需要判断是否构成挪用滥用或侵权,而独立数字创作则与原始吸引物的权益关系较远。因此,农文旅数据资产的流通应区分资源性数据资产(原始数字孪生品)与经营性数据资产(经加工的数字化产品),分别适用不同的确权、评估和交易规则。汪涛与蒋东君的研究提供了实践参考:应构建农业AI协同数据库,整合气象、土壤墒情、作物生长、市场行情等多源异构数据,打破部门与平台壁垒,实现涉农数据共享率不低于60%,为AIGC模型训练和智能决策提供高质量的数据支撑。
再次,建立数据流通中的惠益分享机制。王慧的研究强调,AIGC生成的内容可能并非真正基于传统的呷古彝绣,而是通过算法模拟生成,如果大量的彝绣作品都基于AIGC的模式化生成,可能会使彝绣失去独特的艺术魅力和文化价值。因此,农文旅数据资产的流通不能仅追求市场化效率,还应当建立文化价值保护与惠益分享的制度安排。左冰建议,对于数字延展式产品是否构成挪用滥用或侵权,需要进行专业判断;在数据流通中,应尊重数字技术合作方的协同作用,同时确保文化原型提供者能够从数据资产的商业利用中获得公平收益。这一思路与纪恺祎等提出的“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全链条”高度契合。